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先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先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1)两者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先诉抗辩权属于自然而来的一种抗辩权,相对而言,权利行使期限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效果仅为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2)两个法律制度所适应的情况各异。先诉抗辩权只能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用。
至于诉讼时效,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等多种情形。
(3)先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特点,履行义务先行方一旦完成自己应尽责任,那么后续履行方将无法依据该条持以否定立场。相较之下,诉讼时效乃是永久性的,一旦超过规定期限,便意味着失去胜诉之机会。
(4)先诉抗辩权在于合同执行环节中得以体现,而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权来说,必须于相关法规期限已过之后方可予以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新修订:2024-07-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