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男女双方每人已经拥有了一处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组建的新家庭再次购
买房产,将被视为第三套房产。这是因为我们对于家庭所拥有的住房数量有着特定的认定标准。通常情况下,我们把普通的自住住宅定义为以
借款人家庭为主体的认定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在婚前分别已经拥有了自己的房产,那么在婚后重新购置房产时,就会被计算为第三套房产。当前,银行对于第二套及以上住宅的认定遵循的是"既认房又认贷"的原则。
至于这方面的具体细节,可以参考《关于规范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当依据拟
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这个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