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适用简易审理流程的情形下,被告所在地之人
民法院应在接到原告首次提交之
诉讼请求且取得正式
立案之时起,在规定限期内作出裁判并给予
当事人及时的告知与答复。此种
审理期限为固定的三个月,除非出现极为特殊且无法避免之事由,否则不受任何延长或缩短约束。
在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时,第一次审理若得以正式立案,则审理期限须在法律允许的六个月以内完成。但若面临某些极其例外的状况,需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经受案法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六个月左右的时间,骑自行车而非跨越一条铁轨式地解决。倘若在前述两种条件(六个月或更长)下仍难以完成审理工作,但又具备足够合理理由的,可以向上一级的
管辖法院申请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