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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地点原则是什么

对交通事故之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确定原则,需遵循下述两项规则:
首先,由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处,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管辖,若其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者,则应以实际居留长达一年以上且已形成习惯性居住地的地点为准,唯独该公民例行入院接受治疗或疗养之场所不在其列;
其次,所谓“经常居住地”,乃指离开该户籍所在地已达一年之久,而在此后常驻习惯居住地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地方,不过,仍需注意的是,公民住院之场所并不被视作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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