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前,若有一方全额购得正在支付阶段之
购房,那么此项
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购得之人所有,可视为其
婚前个人财产。
2.在
结婚之后,任何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皆可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
3.夫妻二人为婚后共同一次性
出资,在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离婚者,此段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之全部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4.若有一方在婚前租赁并在婚后使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该方的名字,那么这栋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共同财产购买(包括贷款)的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平均分配。对于分割
按揭房产,由于仍需继续偿还
银行贷款,因此其中一方可以获得房产,继续向银行
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6.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的首付款和
还贷部分归一人所有,那么这栋房屋便属于此人的个人财产。而婚后的还贷部分则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
此外,如果是父母
赠予的遗产,也应视为个人财产。在接受遗产或赠与时,只需缴纳少量的手续费即可,但如将来需要出售房屋,则需缴纳较高的遗产赠与税。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