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检察院已经
批准逮捕了某位
犯罪嫌疑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判断为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其被批准逮捕之后立即寻求取保候审的难度无疑是相当大的。取保候审这项措施通常是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或者
审查起诉阶段,当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批准逮捕之时提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便意味着检察院已经认定他可能
涉嫌犯罪,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向检察院
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然而,如果在
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比如他可能面临的
刑罚较轻,或者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得到照顾(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等),那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理论上依然可以尝试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
代理律师应该与专业律师紧密合作,通过合法途径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
证据和理由,以便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如果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实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可能会考虑对
强制措施进行调整,但是这需要检察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来做出最终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