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的保障措施,为他人提供
担保往往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一般
保证责任和
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而言,若在相关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当
债务人无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则应由
担保人负责偿还此类
债务,那么该规定便属于一般保证责任范畴;相反地,若有条款约定保
证人以及债务人将共同分担并承担贷款本息的还款业务,那么此种做法就被视作
连带责任保证。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