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车辆意外导致的交通事故中,若涉及本车职员或被保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对此类情况进行
赔偿,无需分清责任程度,均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2.若
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失系受受害方有意为之,保险公司将不再承保,责任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3.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受害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义务,应由
侵权责任人独自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急救必需费用,并享有向事故
责任人进行追索的权利。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驾驶员未能获得合法驾驶证或处于酗酒状态下驾车;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失窃或被
抢劫期间出现的事故;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