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这一
犯罪类型,它具有“告诉的才处理”的性质,即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自行提起
刑事自诉程序。
然而,若
受害人未采取行动,那么国家
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往往不会自动启动
公诉程序。
然而,当侵占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出现其他特殊状况时,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仍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启动公诉程序。因此,总的来说,侵占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应由受害者发起
自诉,但在特定情况下,检察院亦有权启动公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