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事故中涉及碰撞到自家成员者,概不负责
赔偿;
2.对于未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未能顺利通过而引发事故导致的
财产损失,不予承担
赔偿责任;
3.在车辆送修期间(包括维修、保养等)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在
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4.新购置的汽车尚未办理正式牌照、持有临时牌照的期限已过或临时牌照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所引发的事故损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列;
5.若
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
责任人的
追偿权利,则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将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6.无论是由于驾驶员的
驾驶证遗失、损坏还是在更换期间
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事故损失,均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⑵驾驶人
醉酒驾车;
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