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肢体残障人士同样享有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认定为需遭到管束、
拘役或适用独立于
主刑的
附加刑惩罚的罪犯、被告,以及身患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正值孕期或是正承担育儿责任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若残疾状况符合以上所述的条件,将不会成为阻碍其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