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住区绿化环境实施破坏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需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定。通常而言,此类行为并不涉及
刑事犯罪范畴,但是破坏者必须承担修复和维护的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具有明确规定,住宅小区需要预留出适当区域用作绿化用途。而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则属于公用设施的一部分,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因此,对于小区绿化环境的破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森差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雀春漏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