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带有惩罚色彩的强制手段,实质上,这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用以预防
犯罪嫌疑人逃避
司法机关的侦查与审判。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而非作为
定罪量刑的囊括之数。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设定为三日内,若有特殊情形,则可以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达七日;对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犯案以及进行结伙
犯罪等严
重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则可以
拘留三十天。关于刑事拘留的相关细则,可参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讲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