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行为人提
起诉讼指控其犯有开设赌场罪时,所需的
证据范围如下所展示但并不仅限于此:赌场的确切地理位置、规模大小以及相关设施与设备;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名单及其
身份信息;赌场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赌博活动的具体过程及结果;参赌人员的证词陈述;赌博工具的扣押清单;赌博场所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赌博网站的服务器运行记录;赌博网站的用户账户和登录密码;银行转账记录;赌博网站的广告宣传材料;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员名单;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所在位置;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日志等等。以上列举的各项证据均可用于证实被告人为开设赌场而实施的
犯罪行为,进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完整证据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