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两个月内宣布裁决结果;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如期完成,即便是超过最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涉及到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判时间,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
此外,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关于法院在
开庭审理后何时下达
判决书,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审结期限。因此,只要在审结期限内,法院必定会依法下发判决书。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