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
认罪认罚两种制度是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到
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投案,向
办案人员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就是所谓的“自首”。对那些有“自首”情节的罪犯,法院可依法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理,包括减轻或免除
刑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