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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可以损害他人生命吗

紧急避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严禁损害他人的生命。紧急避险乃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以牺牲较小额的法定利益为代价,以保全更大额的法定利益不受正在降临的危险的侵袭的一种行为。紧急避险的执行必须建立在现存的实际危机之上。只有当实际的危机的确发生了之后,紧急避险方能得以实现。那么什么是危机呢?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整个社会、个人的人身安全或是财产权益遭受了某类威胁,这种威胁很可能导致他们合法的权益受到损伤。危机又可细分为自然界自然力量引发的危机、野生动物的攻击、人类的生理、病理现象所产生的危机以及非法侵犯行为所诱发的危机等等。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避险行为必须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因为紧急避险实际发起的不仅是避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第三者的权益问题;尽管避险者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具备着高度正当性,然而,被避险行为直接损害的第三者权益同样具有其正当性。因此,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应当对其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当避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威胁之际,为了确保其中一项权益能够获得有效维护,适当情况下确实只能牺牲另一项权益,同时,这也是由相关法律所容许的无奈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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