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侵权责任人不愿意负担
医疗费用的困境时,以下几种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并获得垫付:
(一)请求
责任人所参投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其交强险限额内的相当于1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
(二)向法院提交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恳求法院依法对侵权责任人的车辆进行扣押与查封。
(三)寻求交警部门的协助,督促被告方尽快支付所需的医疗费用;这三种策略当中优先考虑的应当是立即向法院提出对车辆实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即扣押或查封),如果侵权责任人的车辆遭到了查封或扣押,这样不仅对问题的解决具有极大的鞭策力度而且通常情况下也会促进侵权责任人积极履行其对于医疗费用的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购买了相关的交强险,那么交警部门就应该无条件释放车辆,但若因车辆使用性能检测而需要滞留车辆五个工作日以上时,交警部门应在报告出具后立即释放车辆。
赔偿金权利人在此期间内应及时委托律师提
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责任
机动车。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一)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
当事人预付。
(二)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