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执行期为六个月。若需延长期限,则须得到院长安批,方可延长三个月。除此之外,若存在特殊情形,如执行对象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也可选择暂时终止本次
执行程序。一旦
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或者出现新的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即可向法院
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
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