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法律制度,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规定,责令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人选进行
担保或者缴纳相应的金额为
保证金,同时还需出示足够的
保证文件,保证
犯罪嫌疑人不会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也不会故意干扰或者妨碍正常的侦查活动,并且要求他们随时接受
传唤并能及时到场参与调查。这种强制性的手段主要针对罪行相对较轻、不需要实施
拘役或者
逮捕等严厉
处罚行为,且对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和行动应施以适当的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