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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从犯如何界定

方* 重庆-荣昌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02 14:25:31 318人阅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犯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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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从犯界定关键在于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主犯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或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完成有关键作用;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2.为准确界定主从犯,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一是详细审查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明确其参与程度和方式。二是分析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判断是否存在组织、领导关系。三是考量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大小,确定其作用的主次。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司法公正。

2026-02-02 18: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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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犯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起着核心作用,他们或是发起犯罪意图,如同犯罪活动的“大脑”,构思并推动整个犯罪计划;或是组织人员实施犯罪,调配资源和人员,掌控犯罪的执行过程;还可能控制犯罪进程,确保犯罪按照预定计划进行。他们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至关重要。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参与部分犯罪行为,但并非核心环节,像是犯罪链条中的非关键一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则为犯罪提供帮助,如提供信息、工具,协助转移、保管信用卡等,但未直接实施主要的犯罪行为。
(3)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主从犯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所处地位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提醒:
在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案件中,参与程度不同法律责任不同。若面临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7:4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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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认定主犯,可重点关注是否有发起犯罪意图、组织人员实施犯罪、控制犯罪进程等行为,这些能体现其在犯罪中的主导和关键作用。
(二)认定从犯时,要看其参与的是否为非核心犯罪环节,或者是否仅为犯罪提供信息、工具,协助转移、保管信用卡等辅助行为。
(三)司法人员在区分主从犯时,要综合考量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所处地位以及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026-02-02 17: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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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从犯界定看其在犯罪里的作用。主犯是组织、领导、策划犯罪,或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像发起犯罪想法、组织人手、控制进程,对犯罪完成很关键。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起次要作用是参与部分非核心犯罪行为;辅助作用是为犯罪提供信息、工具等帮助,不直接实施主要犯罪。
3.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地位和对结果的影响,准确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026-02-02 17:2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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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从犯依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界定,主犯起组织、领导等关键作用,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里,对于主从犯的区分有明确标准。主犯是那些在犯罪里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或是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像发起犯罪意图、组织人员实施犯罪、控制犯罪进程等,他们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参与部分非核心犯罪行为,或为犯罪提供如信息、工具,协助转移、保管信用卡等帮助,却未直接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会综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地位、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来准确区分主从犯,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若你在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2-02 16:04:00 回复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2]构成编辑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认定编辑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法定刑罚编辑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司法解释编辑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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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从犯: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实行行为强度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的为从犯。 5.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的为从犯。

    2024.10.19 1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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