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涉及任何非法抽头牟利行为,便无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从法律角度来看,若要明确是否涉嫌此项
犯罪,需满足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应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必须存在
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及开设、经营赌场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
犯罪嫌疑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本罪的
行为人须有故意为之的意图,并将其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即行为人参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长期参与赌博活动,其目的并非仅限于消遣娱乐,而是希望通过这些方式获得金钱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