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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是什么

本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如下:
1、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行政许可法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均可由法律进行设定。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事务和关系到公民基本权益的事宜,仅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2、行政法规所享有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在行政许可法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各项事务中,行政法规具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可以行使设权之责。
然而,若相关法律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那么行政法规将不能越俎代庖,只能对相应事项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3、国务院决策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在必要情况下,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策的形式,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这一权力,但同时也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在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地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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