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
保证案件调查工作得以顺畅推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是否对
涉嫌犯罪的人士实施
拘留并不是由金钱来决定的,而取决于嫌疑人是否有可能
逃逸或者
销毁证据、阻挠侦查等行为,以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通过支付金钱就能够规避刑事拘留这一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金钱交易来代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