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游戏城之内所设置的各类赌博机具,通常将其归类为故意开设赌场
犯罪行为中的实施手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故意开设赌场的
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相应数额的
罚金;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罚金。因此,若电子游戏城内的赌博机具被用于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且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所有
构成要件,那么这些赌博机具便可被视为是故意开设赌场罪的实施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