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损害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误工费用未得到
赔偿时,受害方首先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然而,若沟通协商无效,那么唯一有效的维权途径便是通过
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误工费乃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之保险责任范畴内的事项,但受害方须有充分的
证据用以证实其实际误工时间及相应的收入状况。
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其收入水平,精准无误地计算出误工费乃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同时,误工时间的认定亦需参照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此方可
保证赔偿金额的合理公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