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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达到60万如何减刑

在涉及诈骗罪的量刑问题上,被告如能在狱内表现良好,达到相应标准便可获得减刑之机会。适用减刑的对象需为触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法裁决的罪犯,其所处的5类主要刑罚类型均在法律的准许范围之内接受减刑,但唯独死刑除外。作为被告方来说,若涉嫌诈骗罪行,应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并争取累犯立功,尽力偿还贪污的财物,如此一来,即使已定罪判刑之人亦可能因积极表现而获得量刑减免的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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