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罪的
量刑问题上,被告如能在狱内表现良好,达到相应标准便可获得
减刑之机会。适用减刑的对象需为触犯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
刑法裁决的罪犯,其所处的5类主要
刑罚类型均在法律的准许范围之内接受减刑,但唯独
死刑除外。作为被告方来说,若
涉嫌诈骗罪行,应立即
主动投案自首并争取
累犯立功,尽力偿还
贪污的财物,如此一来,即使已定罪
判刑之人亦可能因积极表现而获得量刑减免的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