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主刑包含了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及
死刑五种类型。
然而,需特别指出的是,
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手段,并非代表最终的
刑事制裁。其被执行者是否必须承担服
刑责任,即是否需要被判主刑,主要取决于该名
被拘留人员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其
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严重程度。若经法院审判认定被拘留人员确实有罪,则根据其罪行的性质与情节,可能会面临以上述五种主刑中的任何一种予以惩处;而若被拘留人员最终得以洗清冤屈或其
犯罪情节尚未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宣告
无罪释放或是采取其他非
刑罚性的
处理方式。因此,如在春节之前遭遇刑事拘留,并不完全等同于将面临实际坐牢的后果,具体还需结合案件实情和司法机构的判决加以综合考量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