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方于某停车场内遭受轻微事故,即其所驾驶之
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肇事后逃离现场者,此种行为性质为“
交通肇事逃逸”。
然而,需明确指出,不应将所谓的“
肇事逃逸”简单地理解为为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不计一切后果地离开事故现场。对于此类案件,受害者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向警方
报案寻求解决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