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行贿者所施加的贿赂款项遭到
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后,是否仍然构成行贿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与探讨。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行贿者特意向
国家公务人员主动提议
赠予丰厚的财物,而此项提议却遭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坚决回绝,且在此过程中,行贿者并未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压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被判定为行贿罪的。
然而,若行贿者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比如威胁、恐吓等方式,试图逼迫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其所赠予的财物,即便国家工作人员最终选择了拒收,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