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严格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之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发现对被
保释者不应予以
刑事追诉,抑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保释者以及相关单位。
然而,对于余杭地区
取保候审传唤的具体场所,此项
法规并无明文规定。通常而言,取保候审的
传唤地点将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保释者的居住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如需了解更为详细的传唤地点信息,敬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无法直接给出余杭取保候审传唤的具体地点,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