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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追索权以后还可以追索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作为一种极其关键的支付媒介,只有经过背书手续处理后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经过背书之后,持票人便得以自由地实施兑换操作。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范,票据追索权的执行需要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放弃票据追索权,并不意味着其同时放弃了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权,他们仍然有权利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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