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刷脸进行登录这一行为是否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我们通常所称的“
帮信罪”),则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在特定情况下,若相关的个人或者单位明知某些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者协助,例如提供账户、密码以及各种技术工具等等,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帮信罪。
然而,如果仅仅是涉及到登录刷脸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且并无其他任何形式的
犯罪行为相伴生,那么一般来说,它并不足以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