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车祸之后,即便曾经达到过和解,仍然是有可能向法院再次
提出诉讼的。即便是已经达到交通事故的调解书,对于事故的双方来说,都享有向法院提交
诉讼的权利。
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进行
赔偿的调解过程,并非解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然阶段,同时也未成为诉讼的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力,其具体履行主要依赖于相关方面的自愿态度与行动,如果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或者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各方
当事人均有权向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