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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车上的监控谁可以调取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并未被赋予调阅监控录像的权力,然而,公安机关却拥有此项职权。为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索要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数据,同时也包括那些与事故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最新修订: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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