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的相关规定》中的第九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并已减为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如果其在服刑期间的确展现出真诚悔过的行为或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那么经过两年的严格服刑之后,可以被裁定减为25年的
有期徒刑;而如果他们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同样需要经历两年的严格服刑,然后才能被裁定减为23年的有期徒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
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