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涉及案件,申请人应向具体负责该案的相关机构,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
取保候审申请。这些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特定条件时,经审查批准后,有权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而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