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营养费用的理赔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
法规中的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营养费用的理赔应依据受害者的
伤残状况以及相关医学专家的建议来具体判断。具体而言:
(1)对于营养费用的判定,应当基于受害者的伤残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评估;
(2)当受害者的伤势较轻且无需住院治疗时,通常不予以营养费用的
赔偿;但当受害者达到轻重伤程度时,需要给予相应的营养费用赔偿,且赔偿期限应自受害之日起至伤势基本痊愈之时结束。
(3)在考虑营养费用的同时,必须遵循
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必须包含了对是否需要额外的营养补充,以及所需的营养补充时间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参考基础,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必要通过营养补充来辅助治疗患者。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专业营养意见,可依照规定对营养费用不予赔偿。
其次,营养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营养费用
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建议所消费的适当数额。最后,营养费用的赔偿水平也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标准的40%-60%进行测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