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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施行的《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在面临债权清偿问题之时,债权人诉讼时效为法定的三年期限;自权利享有人的知悉之日或自他们明确感受到权益遭受损失之日开始计算,直到诉讼时效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破产事件中的特定利益相关者来说,若其权益受损之日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那么从这个时点开始,便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范围之内了。
然而,如遇特定情形(如存在客观不可抗力等),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应申请,适度放宽诉讼时限。
如若在诉讼时效过期后,合同主体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那么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对方发送相关催讨逾期未付账款的通知单;而当债务方在这张通知书上签下其姓名或是加盖印章时,这将被理解为是对原有债务进行的再次确认,从而使该项债权与债务关系得到法律的进一步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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