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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被精细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首先是重伤状况,其特征在于导致人们的肢体残疾、对容貌造成毁损、甚至可能使听觉、视觉以及其他器官功能完全丧失或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还包括重伤一级及重伤二级两个类别
其次是轻伤情况,它会带来肢体或容貌的轻微损伤,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也可能出现部分障碍或是受到中等程度的影响,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便构成了这个范畴;
最后是最轻微的伤害——轻微伤,这是各种致伤因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可能引起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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