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批准逮捕并准许被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一般由负责公安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例如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等等,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在具体案件情况下,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相应的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若经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资格获得
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
刑罚、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