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
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仍有机会进行
翻供。若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并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那么他们即可获得相应的
从轻处罚。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对于
起诉书中所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罪名以及认罪表述等方面提出异议或者进行变更时,这将被视为其已经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此之后反悔并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同时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实是由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的,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比之前《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建议的更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