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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逃避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当发生股东恶意滥用公司人格,企图逃避债务责任的情况时,其相应的法律处理措施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倘若股东借助公司人格之壳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股东需要对公司所负的债务进行直接的连带责任承担;
其次,假如公司的某些股东在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时不恰当且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当发现有股东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应当承担的有限责任,以此为手段逃避公司债务,已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破坏,这些股东必须对此负起连带责任。针对公司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请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待。若是债务人通过财产转移等行为对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产生了损害,抵押权人便可据此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应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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