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能否成立
自首,其关键在于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之后是否采取主动措施,带着坦然之心到公安机关进行归案,并且如实、毫无保留地陈述对自身罪行的承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
犯罪行为发生后,能立即
自动投案,并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详细且真实的供述者,可被认定为自首。对于这些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
从轻处罚。尤其是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机会。因此,若交通肇事事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
报案,并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详尽而真实的陈述,那么他便有可能符合
自首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