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主要依据赌资数额及非法获利数额,不同场景下赌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
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关键在于赌资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数额可按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若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作为筹码投注,赌资数额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传统实体赌场中,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应认定为赌资。此外,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获利数额也是重要参考,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情形,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遇到涉及开设赌场罪金额认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得到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金额核心在于赌资数额的计算,不同场景下的赌场对应不同的赌资认定规则,同时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数额也是重要参考依据。
1.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数额可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2.在传统实体赌场场景中,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应直接认定为赌资。
3.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获利数额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参考,例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情形时,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分析:
(1)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2)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3)传统实体赌场中,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应认定为赌资。
(4)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获利数额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参考,例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情形,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提醒: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认定需区分网络与实体场景,不同情形下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涉及相关行为时应注意合规,若有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认定方式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时,赌资数额可按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若将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赌资数额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二)实体赌场的赌资认定方式
传统实体赌场中,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直接认定为赌资。
(三)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参考
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获利数额是重要参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情形,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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