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对保险公司所做出的理赔决定持有异议,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您可以遵循以下步骤向有司法
管辖权的相关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一步,必须确保您在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关法院提出
申诉(民法案件的时效期通常设定为三年,从您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以及责任方开始承担相应义务之日算起);
其次,您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在申诉状中,您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原告的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其次是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名称、所在地及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再次是您的
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例如要求重新进行理赔或补充
赔偿等。请务必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事实与理由部分);
最后是您所掌握的
证据及其来源,以及
证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证据类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