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
刑法典中,身材矮小且未满十四周岁之
未成年人涉嫌施行强行发生性关系之行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强奸罪,其原因在于
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算点设于十四周岁之上。
然而,若该类行为涉及对他人身体或精神的侵犯,则有可能以其他相适应的
罪名加以定罪,如猥亵儿童罪等。针对此类案件,
司法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与第二百三十七条所涉猥亵儿童罪的具体法条,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