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条例,在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存在着
主犯与
从犯的划分。此项
法规明确表明,如果单位涉及此类
犯罪行为,则将对单位施加
罚金惩罚,并对其中负
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承担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这就意味着,在
单位犯罪的案件中,能够区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可能会被视为主犯。
此外,若个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协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这个人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主犯。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确实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