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方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往往是基于孩子诞生这一事实而自然产生的,当然亦可以通过合法的
收养行为实现。初始的亲子关系,即以血脉相连为基础、基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其存在的依据在于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关联;而另一种则是以收养的
法律效力作为支撑、基于
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仅能因为一方或双方的离世而宣告终结。
然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无论父母是否选择
离婚,都不会因此而消失。
至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可能会由于收养行为的撤销或者解除而走向终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
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