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在未得到银行卡主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失物不报而私自取得或公开加以销毁,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盗窃罪名。
其次,当发现属于失主所有但失主尚未察觉的银行卡时,虽然没有失主在场,但行为者仍然将卡带离失主可控范围之外,且私自从卡内取
出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他人财物的
犯罪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要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要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